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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7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7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茂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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