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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黃惠玲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荃宸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07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0日下午2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黃惠玲

  書 記 官  何承育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何承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票號碼、發票人  │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            │算日及利率        │
├─────────┼──────┼──────┼─────────┤
│CH0000000  │新臺幣參佰參│民國九十四年│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荃亞企業有限公司  │拾捌萬伍仟零│七月二十八日│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荃宸室內裝修企業有│伍拾玖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限公司            │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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