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320號
- 原告
- 展煜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銘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雪律師
- 被告
- 亨氏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320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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