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34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韻嘉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被 告兼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丙○○
103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34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 月27日上午9 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還本付息紀錄表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