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3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4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13日上午10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之規定,視為被告已對於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已為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38,490 元,及自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智媚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2422號 │ ├──┬─────┬──────┬────┬─────┬──────┬──────┤ │編號│ 票據號碼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票據金額 │發票日暨提示│ 起 息 日 │ │ │ │ │ │(新台幣)│日(民國) │ (民國) │ ├──┼─────┼──────┼────┼─────┼──────┼──────┤ │001 │ FA0000000│阿肯迪亞數位│富邦銀行│150,000元 │94年05月31日│94年06月01日│ │ │ │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 │ │ ├──┼─────┼──────┼────┼─────┼──────┼──────┤ │002 │ FA0000000│ 同上 │ 同上 │150,000元 │94年06月30日│94年07月01日│ │ │ │ │ │ │ │ │ ├──┼─────┼──────┼────┼─────┼──────┼──────┤ │003 │ FA0000000│ 同上 │ 同上 │150,000元 │94年08月31日│94年09月01日│ │ │ │ │ │ │ │ │ ├──┼─────┼──────┼────┼─────┼──────┼──────┤ │004 │ FA0000000│ 同上 │ 同上 │ 88,490元 │94年10月31日│94年11月01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