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0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065號
- 原告
- 寰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程高雄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109 巷24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憑,且從原告據以請求之協理聘僱契約書第12條約定:「甲方同意協助乙方預借資金無息新台幣60萬元(新台幣60萬元由台灣寰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支付)在簽約半年後每月在薪資內扣除壹萬元攤還。餘款應在離職前一併還清。」之內容觀之,顯無關於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