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065號

清償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玉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065號

原告
寰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路109 巷24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憑,且從原告據以請求之協理聘僱契約書第12條約定:「甲方同意協助乙方預借資金無息新台幣60萬元(新台幣60萬元由台灣寰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支付)在簽約半年後每月在薪資內扣除壹萬元攤還。餘款應在離職前一併還清。」之內容觀之,顯無關於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