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3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39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宏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396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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