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3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39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宏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