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5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勇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651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提示日暨起息│ 票據號碼 │ 發票人 │ 背書人 │ 付款人 ││ (民國) │ (新台幣) │日(民國) │ │ │ │ │├──────┼──────┼──────┼─────┼────┼────┼─────┤│95年02月15日│ 1,310,700元│95年02月15日│AR0000000 │勇倉實業│日元冷氣│臺灣中小企││ │ │ │ │有限公司│空調機械│業銀行東高││ │ │ │ │ │有限公司│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