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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廖純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日元冷氣空調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勇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 月18日上午9 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3651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提示日暨起息│ 票據號碼 │ 發票人 │ 背書人 │ 付款人 ││ (民國) │ (新台幣) │日(民國) │ │ │ │ │├──────┼──────┼──────┼─────┼────┼────┼─────┤│95年02月15日│ 1,310,700元│95年02月15日│AR0000000 │勇倉實業│日元冷氣│臺灣中小企││ │ │ │ │有限公司│空調機械│業銀行東高││ │ │ │ │ │有限公司│雄分行 │└──────┴──────┴──────┴─────┴────┴────┴─────┘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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