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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6 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玉聰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甲○○
原告
之2
被告
小莊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66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23日下午4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貳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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