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05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均尚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05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7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合約書、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