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劉素蓮即高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15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7日上午9 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