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2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顏進龍即富達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23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 日下午3 時0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AU0000000 │新臺幣肆拾貳│民國94年12月│自民國95年1 月20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萬元 │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前鎮分行 │ │/ 民國94年12│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12日 │之利息。 │ ├─────────┼──────┼──────┼─────────┤ │AC0000000 │新臺幣貳拾貳│民國95年1 月│自民國95年1 月20日│ │陽信銀行 │萬伍仟捌佰元│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左營分行 │ │/ 民國95年1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20 日 │之利息。 │ ├─────────┼──────┼──────┼─────────┤ │AR0000000 │新臺幣肆拾貳│民國94年11月│自民國95年1 月20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萬陸仟元 │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安平分行 │ │/ 民國94年11│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21日 │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