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345號原 告 乙○○ 被 告 吉利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