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42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朝旺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現應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42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61日上午9 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