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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8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張世賢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強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順成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88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下午3 時6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強申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順成漁具有限公司擔任背書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伊屆期分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5年度雄簡字第5889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001 │95年06月23日 │200,000元 │ AFA0000000 │高雄銀行草衙分行 │├──┼───────┼────────┼─────────┼───────────┤│002 │95年07月12日 │200,000元 │ AFA0000000 │高雄銀行草衙分行 │└──┴───────┴────────┴─────────┴───────────┘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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