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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9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藍家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原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典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97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7日上午9 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5976號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001 │88年10月23日 │400,000元 │ 88年10月25日 │ JAC0000000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四維分││ │ │ │ │ │行 │└──┴───────┴────────┴──────────┴────────┴────────────┘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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