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26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亮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26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24日上午11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6268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提示日暨起息│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民國) │ (新台幣) │日(民國) │ │ │ │├──────┼─────┼──────┼─────┼─────┼──────┤│95年04月05日│236,500元 │95年04月06日│AG0000000 │亮奕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 │ │ │ │司 │北高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