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66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天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66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上下午__時__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庭公開辯論及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元,及其中新臺幣 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附表: 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72 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付 款 人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95年01月25日│2,898,000元 │95年03月10日│UA0000000 │天宇開發股│聯科科技股│聯邦商業銀││ │ │ │ │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