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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6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邱泰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天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66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上下午__時__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庭公開辯論及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元,及其中新臺幣 元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附表:   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72 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背 書 人 │ 付 款 人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95年01月25日│2,898,000元 │95年03月10日│UA0000000 │天宇開發股│聯科科技股│聯邦商業銀││ │ │ │ │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高雄分行│└──────┴──────┴──────┴─────┴─────┴─────┴─────┘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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