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69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690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華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弄7號
兼法定代理 楊佑財
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佑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