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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9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蘇姿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岡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律師
被告
高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95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壹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5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5年度雄簡字第6951號 │├──┬───────┬───────┬────────┬────────┬───────────┤│編號│發票日(民國)│退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 據 號 碼│ 付 款 人 │├──┼───────┼───────┼────────┼────────┼───────────┤│001 │95年06月05日 │ 95年06月05日 │ 97,600元 │ AG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2 │95年06月05日 │ 95年06月05日 │ 1,313,000元 │ AG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3 │95年07月05日 │ 95年08月04日 │ 3,200元 │ AG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4 │95年07月05日 │ 95年08月04日 │ 1,281,000元 │ AG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5 │95年08月05日 │ 95年08月07日 │ 23,000元 │ AL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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