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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秀美即珍品企業社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蔡秀美即珍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17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下午5 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提示均未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AT0000000 │新臺幣壹拾捌│民國95年7 月│自民國95年7 月27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萬元 │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北鳳山分行 │ │/ 民國95年7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27日 │之利息。 │ ├─────────┼──────┼──────┼─────────┤ │AT0000000 │新臺幣貳拾壹│民國95年8 月│自民國95年8 月14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萬伍仟元 │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北鳳山分行 │ │/ 民國95年8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14日 │之利息。 │ ├─────────┼──────┼──────┼─────────┤ │AT0000000 │新臺幣貳拾伍│民國95年8 月│自民國95年8 月17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萬伍仟元 │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北鳳山分行 │ │/ 民國95年8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17日 │之利息。 │ ├─────────┼──────┼──────┼─────────┤ │AT0000000 │新臺幣壹拾柒│民國95年8 月│自民國95年8 月21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萬參仟元 │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北鳳山分行 │ │/ 民國95年8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21日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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