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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3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楊國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大君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3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3日下午3 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319號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起息日暨提示│ 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民國) │ (新台幣) │日(民國) │ │ │ │├──────┼─────┼──────┼─────┼─────┼────┤│95年06月07日│ 450,000元│95年06月07日│ UB0000000│大君洲貿易│第一銀行││ │ │ │ │有限公司 │高雄分行│└──────┴─────┴──────┴─────┴─────┴────┘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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