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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4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蘇姿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弘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4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422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付 款 人 ││ │ (民國) │ (新台幣) │(民國) │ │ │├──┼───────┼────────┼─────────┼───────┼─────────────┤│001 │94年07月15日 │378,000元 │ 94年07月15日 │ NC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大順辦││ │ │ │ │ │事處 │└──┴───────┴────────┴─────────┴───────┴─────────────┘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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