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5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752號
- 原 告
- 甲○○
- 被 告
- 瑞馨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路○ 段5 號4 樓之1 ,且依兩造下標前注意事項第9 點規定:「因本買賣契約事項涉訟,買賣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買賣交易手則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