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1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即百豐工程行 被 告 全磊營造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4 時0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惟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致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AH0000000 │新臺幣壹拾玖│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萬壹仟零肆拾│18 日 │ │ │ │玖元 │ │ │ ├─────────┼──────┼──────┼─────────┤ │AH0000000 │新臺幣貳拾參│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萬伍仟參佰肆│18 日 │ │ │ │拾捌元 │/ 民國94年7 │ │ │ │ │月19日 │ │ ├─────────┼──────┼──────┼─────────┤ │AH0000000 │新臺幣參拾萬│民國94年7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元 │18 日 │ │ ├─────────┼──────┼──────┼─────────┤ │AH0000000 │新臺幣陸拾萬│民國94年8 月│無 │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元 │18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