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曹豊成 被 告 甲○○ 被 告 劉素蓮即高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上午9 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俊凱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 │ ├──┬─────┬─────┬──────┬─────┬────┬────┬──────┤ │編號│ 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背書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 │ │ ├──┼─────┼─────┼──────┼─────┼────┼────┼──────┤ │001 │95年7 月9 │405,000元 │95年7 月11日│CB0000000 │甲○○ │劉素蓮 │澎湖縣第一信│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即高飛企│用合作社光復│ │ │ │ │ │ │ │業社 │分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