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曹豊成
- 被告
- 甲○○
- 被告
- 劉素蓮即高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 │├──┬─────┬─────┬──────┬─────┬────┬────┬──────┤│編號│ 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背書人 │ 付 款 人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 │ │├──┼─────┼─────┼──────┼─────┼────┼────┼──────┤│001 │95年7 月9 │405,000元 │95年7 月11日│CB0000000 │甲○○ │劉素蓮 │澎湖縣第一信││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即高飛企│用合作社光復││ │ │ │ │ │ │業社 │分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