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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蘇雅慧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曹豊成
被告
甲○○
被告
劉素蓮即高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715號 │├──┬─────┬─────┬──────┬─────┬────┬────┬──────┤│編號│ 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 背書人 │ 付 款 人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 │ │├──┼─────┼─────┼──────┼─────┼────┼────┼──────┤│001 │95年7 月9 │405,000元 │95年7 月11日│CB0000000 │甲○○ │劉素蓮 │澎湖縣第一信││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即高飛企│用合作社光復││ │ │ │ │ │ │業社 │分社 │└──┴─────┴─────┴──────┴─────┴────┴────┴──────┘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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