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086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0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致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於支票係其簽發並不爭執,但不知何人將系爭票據交付給原告,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6 月│自民國95年6 月30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載為31日) │之利息。 │ │ │ │/民國95年6 │ │ │ │ │月30 日 │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7 月│自民國95年7 月31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 民國95年7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31日 │之利息。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8 月│自民國95年8 月31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 民國95年8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31日 │之利息。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9 月│自民國95年10月5 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0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載為31日) │之利息。 │ │ │ │/民國95年10 │ │ │ │ │月5日 │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0月│自民國95年10月31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 民國95年10│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31日 │之利息。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1月│自民國95年11月30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載為31日) │之利息。 │ │ │ │/ 民國95年11│ │ │ │ │月30日 │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2月│自民國95年12月31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 民國95年12│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31日 │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