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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08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劉惠娟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萬壽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0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惟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致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示對於支票係其簽發並不爭執,但不知何人將系爭票據交付給原告,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法   官  劉惠娟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 │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                  │            │票日        │算日及利率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6 月│自民國95年6 月30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載為31日)  │之利息。          │
│                  │            │/民國95年6  │                  │
│                  │            │月30 日     │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7 月│自民國95年7 月31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 民國95年7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31日      │之利息。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8 月│自民國95年8 月31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 民國95年8 │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31日      │之利息。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9 月│自民國95年10月5 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0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載為31日)  │之利息。          │
│                  │            │/民國95年10 │                  │
│                  │            │月5日       │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0月│自民國95年10月31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 民國95年10│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31日      │之利息。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1月│自民國95年11月30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註:被告誤│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載為31日)  │之利息。          │
│                  │            │/ 民國95年11│                  │
│                  │            │月30日      │                  │
├─────────┼──────┼──────┼─────────┤
│UB0000000         │新臺幣伍萬貳│民國95年12月│自民國95年12月31日│
│第一銀行          │仟捌佰元    │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三民分行          │            │/ 民國95年12│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                  │            │月31日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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