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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藍家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張証雄即時尚亮麗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7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利率調整明細表、客戶交易明細查詢、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及貸款契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001 │貳拾萬壹仟玖佰零│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參元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四計算之利息。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計算之違約金。 │├──┼────────┼──────────┼──────────┤│002 │貳拾肆萬零參佰壹│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拾肆元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七計算之利息。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計算之違約金。 │└──┴────────┴──────────┴──────────┘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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