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証雄即時尚亮麗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利率調整明細表、客戶交易明細查詢、客戶往來科目狀況查詢及貸款契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戴顯澄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8202號│ ├──┬────────┬──────────┬──────────┤ │編號│金 額(新台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001 │貳拾萬壹仟玖佰零│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 │參元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四計算之利息。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貳拾肆萬零參佰壹│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 │拾肆元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七計算之利息。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