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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2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蘇鳴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233號

原告
信佑視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經本院於95 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0 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4 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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