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2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233號
- 原告
- 信佑視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經本院於95 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20 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4 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