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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邱泰錄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至5樓
  • 被告
    陳杰勝即三吉洗衣店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杰勝即三吉洗衣店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3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8 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暨信用卡查詢單及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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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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