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盧錦造即嘉誠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39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下午3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應收帳款明細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