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410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冠全自動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弄40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 17號
- 17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4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 日下午3 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