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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4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486號

上訴人
翡你思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9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6年3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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