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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藍家慶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50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盛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盛金屬企業有銀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9 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9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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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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