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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6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楊國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冠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全磊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69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 月2 日下午3 時3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5年度雄簡字第8699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 票據號碼 │ 受款人 │ 發票人 │ 付款人 ││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 │ │ │├──┼──────┼─────┼──────┼─────┼────┼────┼────┤│001 │94年07月31日│631,365元 │ 未提示 │AH0000000 │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002 │94年07月18日│343,436元 │94年07月19日│AH0000000 │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003 │94年07月31日│134,917元 │ 未提示 │AH0000000 │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004 │94年08月31日│322,980元 │ 未提示 │AH0000000 │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005 │94年08月31日│358,471元 │ 未提示 │AH0000000 │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006 │94年07月18日│413,564元 │94年07月19日│AH0000000 │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007 │94年08月18日│167,879元 │ 未提示 │AH0000000 │冠君開發│全磊營造│大眾商業││ │ │ │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 │└──┴──────┴─────┴──────┴─────┴────┴────┴────┘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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