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9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896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張進朝即萬丹同心商行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孔福平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