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2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02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應收帳款對帳單、貨品進退貨統計表、請款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