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9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劉素蓮即高飛企業社 被 告 乙○○原名戴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44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29日下午4 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本票及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