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91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隆
- 被告
- 吉立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91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9日上午9 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95年度雄簡字第9917號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及起算日│票據號碼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 (民國) │(新 臺幣) │ (民國) │ │ │ │├──┼──────┼─────┼──────┼─────┼─────┼──────┤│001 │95年1月15日 │426,090元 │95年1 月16日│LA0000000 │吉立紘工程│合作金庫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有限公司 │路竹分行 ││ │ │ │,按週年利率│ │ │ ││ │ │ │百分之六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002 │95年3月5日 │488,250元 │95年3 月6 日│LA0000000 │吉立紘工程│合作金庫銀行││ │ │ │起至清償日止│ │有限公司 │路竹分行 ││ │ │ │,按週年利率│ │ │ ││ │ │ │百分之六計算│ │ │ ││ │ │ │之利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