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儒 相 對 人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雄簡字第459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