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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聲字第2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聲字第2號

聲請人
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儒
相對人
合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雄簡字第4595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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