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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調字第204 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蘇姿月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富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鴻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允斌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調字第204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6日上午9 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朗讀案由: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相對人代理人 李允斌 到調解委員蔡朱童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報知法官。調解委員:蔡朱童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捌佰柒拾伍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參萬零陸佰貳拾伍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法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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