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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10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103號

聲請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律師
相對人
劉家伶即七福神工程行
相對人
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4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所明定。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釋明其為低收入戶,且提出清寒證明為證,另其子女為聽障,有清寒證明及殘障證明等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陳嘉惠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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