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1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胡宗賢律師
- 相對人
- 劉家伶即七福神工程行
- 相對人
- 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4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4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案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所明定。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釋明其為低收入戶,且提出清寒證明為證,另其子女為聽障,有清寒證明及殘障證明等附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