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21號原 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7,4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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