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21號原   告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7,41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