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51號
- 原告
-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194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及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