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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0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051號

原告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巴拿馬商賀立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194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及被告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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