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1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161號
- 原告
- 君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 元(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42,496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 0元外,尚應補繳55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