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28號原 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威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69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