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30號原 告 昱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577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