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明冠造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2,13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