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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黃惠玲
  • 法定代理人
    丙○○、己○○、丁○○

  • 原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千禾通運有限公司法人乙○○興隆羽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70號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千禾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樓 被   告 興隆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禾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為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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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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