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70號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千禾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樓 被 告 興隆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禾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為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