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88號原 告 越力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盛光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29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惠玲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何承育